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认证通用标准--人文社科类专业通用
标准项 | 基本要求 |
学生发展 | 1.1 专业应有明确、合理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招生、转学、转专业和毕业等,并有效执行。 |
1.2专业有完善的学生指导制度和措施,包括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并有效执行。 | |
1.3 专业必须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通过形成性评价保证学生毕业时满足专业制定的学习成果要求。 | |
培养目标 | 2.1 专业有公开、符合学校定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培养目标。 |
2.2 专业必须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定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有本专业领域实务部门专家和毕业生代表参与。 | |
学习成果 | 3.1专业应有明确、公开、可衡量的学习成果要求,专业学习成果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专业必须通过评价证明学生成果要求的达成。专业制定的学习成果要求应体现本专业特色并完全覆盖以下内容: |
3.2能够掌握通识教育类、学科基础类、专业基础类、专业类知识并将所学知识用于解释、解释本专业领域现象和问题。 | |
3.3能够应用本学科基本原理和方法对本专业领域现象和问题进行判断、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并形成解决方案。 | |
3.4能够选择与使用恰当的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对本专业领域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用于完成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活动。 | |
3.5能够使用书面和口头表达方式与业界同行、社会公众就本专业领域现象和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与交流。 | |
3.6具有团队协作意识,能够在本学科及多学科团队活动中发挥个人能力并与其他成员进行协调合作。 | |
3.7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意识,有创新能力及不断学习与适应发展的能力。 | |
3.8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能够在本专业领域实践活动中理解并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 |
课程体系 | 4.1 专业设置的课程体系应能够支撑本专业学习成果要求的达成。课程体系设计有本专业领域务实部门专家参与。课程体系必须包括: |
4.2与本专业学习成果要求相适应的通识教育类课程。 | |
4.3与本专业学习成果要求相适应的学科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与专业类课程。 | |
4.4与本专业学习成果要求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与毕业论文(设计),并有本专业领域务实部门专家参与。 | |
师资队伍 | 5.1 教师数量足够、结构合理,教学能力、专业水平和务实工作经验满足教学需要并能有效支持专业学习成果要求的达成,且有本专业领域务实部门专家作为兼职教师。 |
5.2教师应能够明确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和要求,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和学生指导,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 | |
5.3教师应能够明确自己在教学质量提升过程中的责任,并依据学生学习表现及形成评价结果不断改进工作。 | |
5.4 学校和院系应建有教师职业发展制度,能够定期为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在职进修等职业发展机会,有效支持教师提升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 |
教学资源 | 6.1学校和院系教学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图书资源资源在数量和功能上能够满足学生学习及教师日常教学科研需要。建有良好的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并有效实施,保证学生和教师能够方便使用。 |
6.2学校和院系应与本专业领域务实部门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和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 |
6.3学校和院系教学经费充足,教学管理与服务规范,能够有效地支持本专业学习成果要求的达成。 | |
质量保障 | 7.1专业应建有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对各教学环节实施过程监控和定期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7.2专业建有毕业生跟踪反馈、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外部评价机制,能够对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 |
7.3 专业定期收集内外部评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能够将分析结果用于专业的持续改进。 |